一、题目和背景信息
登记号 |
CTR20251557 |
相关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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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名称 |
特立妥单抗注射液
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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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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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申请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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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SL2400247/JXSL24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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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
多发性骨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在新诊断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比较特立妥单抗联合来那度胺和特立妥单抗单药治疗与来那度胺单药治疗作为自体干细胞移植后的维持治疗的3期研究MajesTEC-4 |
试验通俗题目 |
在新诊断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比较特立妥单抗联合来那度胺和特立妥单抗单药治疗与来那度胺单药治疗作为自体干细胞移植后的维持治疗的3期研究MajesTEC-4 |
试验方案编号 |
EMN30/64007957MMY3003 |
方案最新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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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6(第7.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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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日期: |
2024-06-2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
二、申请人信息
三、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比较Tec-Len与Len的疗效,以及在维持背景中Tec与Len的疗效
次要目的
进一步比较Tec-Len与Len的疗效,以及在维持背景中Tec与Len的疗效
评估维持Tec-Len和Tec治疗的安全性特征
● AE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 表征维持Tec-Len和Tec治疗的PK
● 使用群体PK方法的PK参数
● 评估维持Tec-Len和Tec的免疫原性
● 特立妥单抗ADA的存在和活性
● 与Len相比,评估维持Tec-Len和Tec治疗对PRO的影响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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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分期 |
I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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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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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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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法 |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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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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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试者信息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
100岁(最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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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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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受试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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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标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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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岁(以及开展研究的辖区内同意的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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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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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MWG标准(附录4),必须为症状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新诊断,并且已接受4至6个周期的3或4种药物诱导治疗,其中包括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和/或一种IMiD伴或不伴抗CD38单克隆抗体以及单次或双次ASCT。ASCT后巩固治疗最多允许2个周期,只要诱导加巩固治疗周期的总数不超过6。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和随机化前至少7天(安全性导入期为C1D1)完成所有之前的治疗,细胞毒性治疗除外,细胞毒性治疗必须在随机化前至少21天完成(安全性导入期为C1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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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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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仅接受一种治疗线,并且根据研究者的评估,根据IMWG 2016缓解标准,至少达到部分缓解(≥PR)。诊断时患有浆细胞瘤的受试者必须基于使用相同方式的重复影像学检查,满足IMWG 2016缓解标准≥PR(Kuma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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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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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来那度胺的起始剂量不耐受(参见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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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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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诱导治疗开始后12个月内接受过高剂量化疗和ASCT,并且在随机化时或对于安全性导入期的受试者在申办方批准时在上一次ASCT后6个月内(接受巩固治疗的受试者为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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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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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任何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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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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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筛选时和开始研究治疗给药之前,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见附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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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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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验室值符合以下标准。 血液学
血红蛋白
≥8.0 g/dL(≥5 mmol/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无既往RBC输血;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素)
血小板
≥7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无输血支持或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109/L(允许先前的生长因子支持,但对于G-CSF或GM-CSF必须有7天没有支持,对于聚乙二醇化G-CSF必须有14天没有支持) 生化检查
AST和ALT
≤2.5×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
≤1.5×ULN;患有先天性胆红素血症的受试者除外,例如Gilbert’s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CrCl
≥30 mL/min,基于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附录8)或24小时尿液采集
白蛋白校正后的血清钙
≤14 mg/dL(≤3.5 mmol/L)或游离离子钙 ≤6.5 mg/dL(≤1.6 mmol/L;参见附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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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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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0-14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在开始研究治疗后24小时内再次进行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同时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进一步进行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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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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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定义见附录11):
a) 没有生育能力,或
b) 有生育能力的,从给药前4周开始,在整个研究期间(包括给药中断期间)或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或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同时采用2种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和另一种有效的避孕方法(参见附录11)。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参见第6.11.3节了解有关同时使用含雌激素产品和来那度胺的详情。
注:如果女性在研究开始后具有生育能力,则该女性必须遵守上述(b)点。
注:只有在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内避免与异性性交,才认为禁欲是一种高效避孕措施。需要根据研究的持续时间和受试者的习惯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估禁欲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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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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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内或在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不捐献卵子(卵子、卵母细胞)或冷冻以供将来使用,用于辅助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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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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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内或在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男性在进行任何允许射精到另一个人的活动时必须佩戴避孕套(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霜/栓剂)。如果其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男性受试者必须使用安全套(含或不含杀精剂),并且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也必须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参见附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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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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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内或在接受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不捐献精子用于生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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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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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中规定的生活方式限制(第5.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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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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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ICF)(根据当地要求),表明受试者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要求的程序,并且愿意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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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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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先前使用基因修饰的过继细胞疗法(例如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NK细胞)的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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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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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研究者确定的与来那度胺相关的任何AE而终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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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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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史或既往器官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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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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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机化前任何时间或对于安全性导入期的受试者在C1D1前,根据IMWG 2016缓解标准,出现疾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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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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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D1 14天内放疗或7天内局部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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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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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1D1前的14天内接受皮质类固醇累积剂量相当于>40 mg地塞米松(参见附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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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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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1D1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或非复制疫苗,包括紧急使用的疫苗(例如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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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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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下列任一情况:
a) 任何持续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或B细胞恶性肿瘤(多发性骨髓瘤除外)
b) 任何恶性肿瘤病史(多发性骨髓瘤除外),被认为具有高复发风险,需要全身治疗
c) 除多发性骨髓瘤外的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即在过去24个月内进展或需要改变治疗)。唯一允许的例外是过去24个月内接受过治疗且被视为已治愈的恶性肿瘤:
1) 非肌肉侵袭性膀胱癌(孤立性Ta-PUN-LMP或低级别,<3 cm,无CIS)
2) 采用根治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仅采用根治性手术切除治疗的局限性黑色素瘤
3) 非浸润性宫颈癌
4) 乳腺癌:经过充分治疗的小叶原位癌或原位导管癌或局限性乳腺癌病史(允许抗激素治疗)
5) Gleason评分≤7a的局限性前列腺癌(M0、N0),仅进行局部治疗(RP/RT/局部治疗)
6) 经与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协商后,认为已治愈且复发风险最小的其他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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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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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细胞性白血病、冒烟型多发性骨髓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多发神经病、器官肿大、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和皮肤变化)或轻链淀粉样变性,没有根据IMWG标准定义的潜在症状性骨髓瘤且存在CRAB和/或SLiM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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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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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受累或多发性骨髓瘤脑膜受累的临床体征。如果怀疑其中任何一种,则需要进行脑磁共振成像(MRI)和腰椎细胞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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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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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D1前6个月内发生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惊厥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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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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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研究治疗药物或其辅料有禁忌症或危及生命的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参见IB和最近适用的R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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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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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参加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妊娠或哺乳或计划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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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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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计划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或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生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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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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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心脏疾病:
a)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脏衰竭
b) C1D1之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c)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不认为是血管迷走神经性或脱水所致
d) 未控制的心律失常或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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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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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a.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的人类免疫缺陷(HIV)病毒阳性受试者: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定义病症的病史
-
筛选期时CD4计数<350细胞/mm3
-
筛选期间或筛选前6个月内可检测到的病毒载量(参见表2)
-
未接受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
-
筛选开始后6个月内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发生变化
-
接受可能干扰研究治疗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经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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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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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感染(即HBsAg或HBV-DNA阳性):如果感染状态不清晰,则需要定量病毒水平来确定感染状态,参见第8.3.5节以了解进一步所需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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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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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检测阳性来测量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有HCV抗体阳性史的受试者必须接受HCV-RNA检测。如果有慢性HCV感染史(定义为HCV抗体和HCV-RNA阳性)的受试者完成了抗病毒治疗,并且在治疗完成后12周内检测不到HCV-RNA,则该受试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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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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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医疗或精神状况或疾病,可能会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或者研究者认为会对参加本研究构成危险,例如:
a) 3级或更严重的外周神经病变
b) 急性弥漫性浸润肺病
c) 有活动性全身病毒、真菌或细菌感染的证据,需要全身抗菌治疗
d)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患有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外情况:患有白癜风、受控I型糖尿病和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根据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目前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受试者,无论何时诊断出这些疾病,均符合资格。
e) 致残的精神疾病(例如酗酒或药物滥用)、重度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f) 会损害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的治疗、理解知情同意的能力,或研究者认为参与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获益的任何情况(例如,损害福祉)或可能阻止、限制或混淆方案指定的评估的任何其他问题
g) 不依从推荐的医学治疗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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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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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遭受过严重外伤,或尚未从早期手术中完全恢复,或在受试者预计参加研究期间或在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2周内计划进行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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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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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1D1之前的4周内或5个PK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一种研究药物(包括研究疫苗)或使用过侵入性研究医疗器械,或目前正在参加一项干预性调查研究,除非只是采集了长期生存数据并获得申办方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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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分组
试验药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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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特立妥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Teclistamab Injection
商品名称:泰立珂/TECVAY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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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粉针剂
规格:30mg、10mg/ml/瓶;150mg、90mg/ml/瓶
用法用量:第1周期第1天0.06 mg/kg,第3天0.3 mg/kg,第8天和第15天1.5 mg/kg;从第2周期开始,每4周1次,剂量为3 mg/kg
用药时程:治疗持续2年(26个周期),或直至疾病进展、死亡、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撤回同意,以先发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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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1 |
中文通用名:来那度胺
英文通用名:Lenalidomide
商品名称:Lenalidomide Ac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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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片剂
规格:5mg;10mg;15mg
用法用量:第1周期每天10 mg,持续28天;从第4周期开始,若耐受则增加至15 mg,每天一次,持续28天。
用药时程:治疗持续2年(26个周期),或直至疾病进展、死亡、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撤回同意,以先发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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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1 |
PFS(根据IRC)和12个月MRD阴性CR(根据IRC)是本研究的双重主要终点。 |
PFS:从随机化直到通过 IRC 根据 IMWG(2016)标准评估为疾病进展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评估12-month MRD-negative CR:在治疗后 12 个月时。 |
有效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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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1 |
OS是关键的次要终点。 |
从随机化日期开始,直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 |
有效性指标
|
2 |
CR转化 |
在治疗期间根据 IMWG 2016 标准评估,确定达到 CR 或更好反应的参与者比例。 |
有效性指标
|
3 |
MRD阴性转化 |
在治疗期间的指定时间点(如12个月等)评估达到MRD阴性状态的参与者比例。 |
有效性指标
|
4 |
CR或更优 |
在治疗期间的指定时间点(如12个月等)评估达到CR或更好反应的参与者比例。 |
有效性指标
|
5 |
MRD阴性CR |
在治疗期间的指定时间点(如12个月等)评估达到MRD阴性CR的参与者比例。 |
有效性指标
|
6 |
持续MRD阴性CR |
在治疗期间的指定时间点(如12个月等)评估达到持续MRD阴性CR的参与者比例。 |
有效性指标
|
7 |
PFS2 |
从随机化日期开始,直到后续治疗线疾病进展的时间。 |
有效性指标
|
8 |
TTNT |
从随机化日期开始,直到开始后续抗骨髓瘤治疗的时间。 |
有效性指标
|
9 |
AE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最后一次给药后30天或开始后续抗骨髓瘤治疗的时间(以较早者为准)。 |
安全性指标
|
10 |
使用群体PK方法的PK参数 |
在治疗期间通过群体药代动力学方法分析获得相关参数。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11 |
特立妥单抗ADA的存在和活性 |
在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指定时间点评估特立妥单抗的抗药物抗体(ADA)的存在和活性。 |
有效性指标
|
12 |
至总体HRQoL、症状和功能恶化的时间 |
从随机化日期开始,直到总体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症状或功能恶化的第一次发生时间。 |
有效性指标
|
13 |
总体HRQoL、症状和功能相对于基线的变化 |
在治疗期间及随访期间,通过患者报告结果(PRO)工具评估,相较于基线的总体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症状和功能的变化。 |
有效性指标
|
|
6、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7、是否购买保险
有
四、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1 |
姓名 |
邱录贵/安刚 |
学位 |
ph.D |
职称 |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
电话 |
13821266636 |
Email |
qiulg@ihcams.ac.cn |
邮政地址 |
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 |
邮编 |
300020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
邱录贵/安刚 |
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2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
彭军 |
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3 |
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 |
傅卫军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4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蔡真 |
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5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江松福 |
中国 |
浙江省 |
温州市 |
6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李春蕊 |
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7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房佰俊 |
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8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赖沛龙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9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
董玉君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10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陈文明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11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廖爱军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12 |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
闫振宇 |
中国 |
河北省 |
唐山市 |
五、伦理委员会信息
序号 |
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备案日期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4-12-29 |
六、试验状态信息
1、试验状态
进行中
(尚未招募)
2、试验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3、受试者招募及试验完成日期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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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床试验结果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