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题目和背景信息
登记号 |
CTR20244608 |
相关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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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名称 |
注射用SK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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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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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申请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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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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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注射用SKB500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Ⅰ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本研究为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I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SKB500-I-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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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日期: |
2025-04-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
二、申请人信息
三、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SKB50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给药剂量(MAD),以及Ⅱ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 评估SKB50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 评估SKB50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3) 初步评估SKB50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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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分期 |
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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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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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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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法 |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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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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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试者信息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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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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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受试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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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标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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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岁且≤ 75岁,性别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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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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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不可根治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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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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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尽可能在筛选期间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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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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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RECIST v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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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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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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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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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期≥ 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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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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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具有充足的骨髓、肝脏、肾脏和凝血功能[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支持性治疗,包含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素(GM-CSF)、白介素11(IL-11)、血小板生成素(TPO)和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等]: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HGB)≥ 90g/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脏原发/转移肿瘤或原发性胆道肿瘤或吉尔伯特(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ALT和AST ≤ 5×ULN,TBIL ≤ 3×ULN;
c) 血清白蛋白≥ 30 g/L;
d)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见附件4);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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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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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受试者已从前期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 1级(根据NCI-CTCAE v5.0)或达到入选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疲劳等研究者判断的慢性毒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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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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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使用高效避孕方式。
注:需要根据临床研究持续时间以及受试者的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对男性和/或女性入组资格中禁欲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法)及体外射精都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a) 男性受试者: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5个半衰期加3个月)内使用本方案附件3中详述的高效避孕措施,并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
b) 女性受试者:
有资格参与研究的女性受试者需要满足未孕(见附件3)、未哺乳,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非附件3中定义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同意从签署ICF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5个半衰期加6个月)内遵循附件3中避孕指南的WOC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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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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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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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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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的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放疗的受试者,如果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CNS疾病稳定,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已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可以入组;存在无症状脑转移的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且没有>1.5 cm的病灶)可以入组,但需要对脑转移病灶行影像学评估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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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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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已治愈的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局限性肿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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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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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妨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例如:
a) 心脏功能受损,包括以下任何一条:
筛选期存在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c间期(QTcF),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者,或有QT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史;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重大心血管、脑血管或血栓栓塞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导致QT延长的缓慢型心律失常)、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肺栓塞;
c)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0 mmol/L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
d)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基于3次测量的平均值)、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e) 控制不佳的症状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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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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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DNA≥ 2000 IU/ml(≥ 104拷贝数 /ml)]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正常值上限);活动性肺结核,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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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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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SKB500注射液任何成份过敏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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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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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间质性肺疾病病史(例如特发性肺纤维化、结节病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例如机化性肺炎、特发性肺炎等)的受试者,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肺部疾病(例如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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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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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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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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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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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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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同类靶点或同类毒素的ADC治疗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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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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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小分子靶向治疗以及中药制剂等抗肿瘤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免疫疗法、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超过30%的骨髓放射或广范围放疗者(接受姑息性放疗者为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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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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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有严重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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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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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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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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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种过抗肿瘤疫苗者或者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种过任何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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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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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
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 10 mg/日的类固醇激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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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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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或在已知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强效细胞色素P450(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或BCRP抑制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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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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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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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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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给药和方案依从性的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基础疾病,以及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估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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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分组
试验药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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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注射用SKB500
英文通用名:SKB500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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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冻干粉针剂
规格:180mg/瓶
用法用量:根据剂量水平(mg/kg)和受试者体重(kg)确定给药剂量,每3周1次药物治疗,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用药至疾病进展或死亡或其他方案规定的终止治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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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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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1 |
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等 |
整个研究期间 |
安全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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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1 |
单次和多次给药后SKB500-ADC、SKB500-总抗体(TAb)及未偶联的KL610348的PK参数 |
整个研究期间 |
有效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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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KB500抗药抗体(ADA)的发生情况 |
整个研究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3 |
研究者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等 |
整个研究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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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7、是否购买保险
有
四、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1 |
姓名 |
程颖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0431-80596003 |
Email |
jl.cheng@163.com |
邮政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锦湖大路 1066 号 |
邮编 |
130102 |
单位名称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1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程颖 |
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2 |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
何朗 |
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3 |
辽宁省肿瘤医院 |
刘宏旭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4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王启鸣 |
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5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洪金省 |
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6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高雯 |
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7 |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姬颖华 |
中国 |
河南省 |
新乡市 |
8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郭三星 |
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9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张治业 |
中国 |
河南省 |
洛阳市 |
10 |
四川省肿瘤医院 |
姚文秀 |
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11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黄章洲 |
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12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邱素芳 |
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13 |
江西省肿瘤医院 |
李金高 |
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14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金和坤 |
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15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刘振洋 |
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16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钟海均 |
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17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米彦军 |
中国 |
福建省 |
厦门市 |
18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刘磊 |
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19 |
山西省肿瘤医院 |
宋霞 |
中国 |
山西省 |
太原市 |
20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郑伟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21 |
上海市肺科医院 |
任胜祥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22 |
粤北人民医院 |
潘素明 |
中国 |
广东省 |
韶关市 |
23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李志伟 |
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24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车国卫 |
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25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曲颂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26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蒋玮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27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李勇 |
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28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温金华 |
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29 |
天津市人民医院 |
王华庆 |
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30 |
天津市肿瘤医院 |
黄鼎智 |
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五、伦理委员会信息
序号 |
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备案日期 |
1 |
吉林省肿瘤医院药物/器械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4-11-27 |
2 |
吉林省肿瘤医院药物/器械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5-01-16 |
3 |
吉林省肿瘤医院药物/器械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5-04-23 |
六、试验状态信息
1、试验状态
进行中
(招募中)
2、试验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80 ;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3、受试者招募及试验完成日期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12-09;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12-13;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七、临床试验结果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