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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斑块状银屑病(如点滴状银屑病、脓胞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和关节病型银屑病)或药物引起的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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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断合并可能会干扰本研究相关终点评估的皮肤疾病或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性病变、真菌和细菌性皮肤感染、寄生虫感染、梅毒或结核病相关皮肤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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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4周内使用过依那西普,或8周内使用过阿达木单抗和/或英夫利西单抗,或12周内使用过其他生物制剂(或研究首次用药时处于该生物制剂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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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4周内使用过系统性的治疗银屑病或可能影响银屑病疗效评估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静脉用糖皮质激素、维甲酸类、甲氨蝶呤、环孢素及其他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含有中药成分的一类药物(包括中药方剂、草药、中成药等)(注:用于治疗银屑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根据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认为确有必要使用,也不会干扰研究评估的情况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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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2周内使用过外用治疗银屑病或可能影响银屑病疗效评估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糖皮质激素、维生素D类似物、本维莫德、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添加剂(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等或止痒成分如薄荷醇、多羟基乙醇、普拉莫辛、利多卡因、普利洛卡因、辣椒素、纳曲酮、N-棕榈酰乙醇胺等)的润肤剂、外用的含有中药成分的一类药物(包括中药方剂、草药、中成药等)(注:用于治疗银屑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根据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认为确有必要使用,也不会干扰研究评估的情况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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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4周内使用过补骨脂素+长波紫外线(PUVA)或中波紫外线(UVB)光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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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使用过ZORYVE乳膏或泡沫剂;本研究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口服罗氟司特或其他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阿普米司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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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2周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不能停止使用抗组胺药、强效细胞色素P(CYP)450酶抑制剂(如英地那韦、奈非那韦、利托那韦、克拉霉素、伊曲康唑、酮康唑、尼法唑酮、沙奎那韦、泰利霉素等)或诱导剂(如依法韦仑、巴比妥类、苯妥英钠、利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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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含锂元素药或抗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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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本研究治疗期间治疗区域将过多暴露于自然/人工光照、日光浴床或其他发光二极管(LED)照射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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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始或改变应用现有的治疗药物(如β受体阻滞剂或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可能影响银屑病疗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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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对罗氟司特或者本品的辅料(白凡士林、棕榈酸异丙酯、羟苯甲酯、羟苯丙酯、二乙二醇单乙醚、己二醇、稀盐酸、氢氧化钠、Crodafos CES [包括鲸蜡硬脂醇、鲸蜡醇磷酸酯、鲸蜡硬脂醇聚醚-10 磷酸酯])过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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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可疑感染或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但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需检测DNA定量,结果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加做HCV-RNA定量结果高于正常值上限];或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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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断,已知或可疑的:
-筛选时,中重度肝功能损伤(Child-Pugh B/C),Child-Pugh分级标准见附录16.7
-筛选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倍正常值上限,或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
-筛选时,血清肌酐(SCr)>1.5倍正常值上限
-重度抑郁症病史、自杀倾向,基线或筛选期C-SSRS提示自杀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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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或筛选期PHQ-8(成人)或改良的PHQ-A(12~17岁)≥10分;对于 6~11 岁儿童,研究者在与其父母/监护人沟通后,评估存在抑郁表现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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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或在研究期间有生育计划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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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筛选前6个月内有酒精(定义为每天饮酒>2单位/每周饮酒>14单位,饮酒1单位相当于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药物滥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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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重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22年12月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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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5年内患有癌症(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I期子宫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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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次用药前7天内有活动性感染需要使用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抗真菌药或抗病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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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会影响参与试验(包括使用试验药物和参加必要的研究访问)的严重疾病或医疗措施、身体或精神状况,或研究者认为这些将对受试者构成重大风险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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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中涉及参与本研究设计或实施的临床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如适用)或申办者的工作人员,或者家庭成员中已有人入组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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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参加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或本研究首次用药前3 个月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过药物临床试验或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干预性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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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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