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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或基线时诊断所患银屑病不是慢性斑块状银屑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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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药物诱发性银屑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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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妨碍银屑病评估的其它皮肤问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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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其它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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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既往有淋巴细胞增生类病史,包括淋巴瘤或潜在淋巴增生性疾病症状和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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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的5年内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经治疗已痊愈的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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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筛选前3个月内有中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发生心脑血管事件或严重出血事件,研究者认为此受试者不适合参与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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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6个月内有过机会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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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前4周内出现伴有全身症状的急性感染,并需给予全身用静脉或口服抗感染药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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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抑郁症病史,和/或在筛选期及基线期研究者临床上判断有自杀风险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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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受试者病史、症状及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或潜伏性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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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确认试验检测呈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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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银屑病以下治疗方法/药物者:
在基线前规定时间段内曾使用过一种TNF-α拮抗剂;或筛选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TNF-α拮抗剂;
在基线前12周内接受了抗IL-17或抗IL-17受体药物以及其它生物疗法;
筛选前曾经使用过抗IL-12/23药物或抗IL-36受体药物;
筛选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生物制剂;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了光疗/光化学治疗或系统治疗;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局部治疗;但是受试者允许使用以下局部治疗:低效糖皮质激素(效力分级6-7级),非医用香波(即不含糖皮质激素或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等),不含α或β羟基酸的润肤剂;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了银屑病中药治疗;
基线前4周或5个消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口服或注射糖皮质激素(包括关节腔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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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银屑病以下治疗方法/药物者:
在基线前规定时间段内曾使用过一种TNF-α拮抗剂;或筛选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TNF-α拮抗剂;
在基线前12周内接受了抗IL-17或抗IL-17受体药物以及其它生物疗法;
筛选前曾经使用过抗IL-12/23药物或抗IL-36受体药物;
筛选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生物制剂;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了光疗/光化学治疗或系统治疗;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局部治疗;但是受试者允许使用以下局部治疗:低效糖皮质激素(效力分级6-7级),非医用香波(即不含糖皮质激素或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等),不含α或β羟基酸的润肤剂;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了银屑病中药治疗;
基线前4周或5个消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口服或注射糖皮质激素(包括关节腔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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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机分组前的12周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或在随机分组前的12周内参与了一项疫苗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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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试验药物成分或辅料过敏,或对其它生物制剂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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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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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线前8周内献血或失血≥ 400 mL和/或在研究期间有献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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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筛选前一年内有酗酒或非法药物滥用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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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遵循和完成研究方案的任何其它情况。(序号1-20适用于银屑病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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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及代谢异常等任何临床疾病者或能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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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有恶性肿瘤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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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6个月内有过机会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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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前4周内出现伴有全身症状的急性感染,并需给予全身用静脉或口服抗感染药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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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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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使用了任何药物者,常规用量维生素和偶尔使用推荐剂量内的对乙酰氨基酚除外;或使用药物未超过 5个消除半衰期者(以较长者为准);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任何其他药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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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6个月内曾使用过免疫抑制剂或抗白介素抗体类药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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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 1个月内或者计划在试验过程中接种活(减毒)疫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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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6个月内有严重外伤或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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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1月内献血史,或有严重的失血(总血量≥400 mL),或在2个月内接受过输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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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艾滋病病毒抗体(HIVAb)检测、梅毒血清反应素(TPPA)测定、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或结核感染筛查试验(T-SPOT或EPISPOT等同类检测方法)结果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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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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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前6个月内有嗜烟史(定义为:每日吸烟5支以上)。或在研究期间不能遵循禁止吸烟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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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前6个月内有嗜酒史;或酒精筛查阳性者;或在研究期间不能遵循禁止饮酒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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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前1年内有药物滥用史和/或吸毒史,或基线期尿液药物筛查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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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及研究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直接参与方案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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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宜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序号21-37适用于健康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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