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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的病史,以下情况除外:得到充分治疗的局部基底细胞;原位宫
颈癌;充分治疗、乳头状、非侵入性的膀胱癌;其它得到充分治疗且当前处于完全缓解
状态的Ⅰ~Ⅱ期癌症;或已经完全缓解 2 年以上的任何其它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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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存在有症状的脑转移,且需要使用泼尼松龙(或其它同类制剂)≥10 mg/天;但具
有如下情况的患者应排除,允许参加临床研究,具体情况有:诊断为脑转移的患者,在
接受 PRJ1-3024 治疗前,已完成治疗且从放疗和(或)手术治疗中恢复,满足转移情况下对类固醇使用的要求,且基于前期治疗后≥4 周的中枢神经系统成像结果显示,能够保持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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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PRJ1-3024 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肌梗
死、动脉血栓栓塞或脑卒中;需药物治疗的有症状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心律失常;需要
治疗的心绞痛;有症状的外周血管疾病;依据纽约心脏协会标准,3 级或 4 级充血性心
力衰竭;药物控制不佳的 3 级高血压(经药物治疗后舒张压≥110 mmHg 或收缩压≥
180 mmHg);或经研究者评估的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必要时可与医学监查人
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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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需药物治疗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2 级 II 型
房室传导阻滞、3 级房室传导阻滞、2 级心动过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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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后的 QT/QTc 间期显著的基线延长(例如:反复出现 QTcF 间
期>480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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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其他危险因素相关病史(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
和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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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延长 QT/QTc 间期的伴随药物(详见附录 G,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研究评估存在
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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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持续存在全身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上呼
吸道感染)。
注意:皮肤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试者允许入组。受试者可能接受预防性抗生
素给药,只要方案没有出于药物相互作用的考虑禁止该抗生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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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超过 2500 拷贝/ml 【500 IU/ml】),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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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放疗或化疗药物所致的 AE 仍持续,尚未恢复到≤2 级,脱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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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的 30 天内接受了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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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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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过实体器官或骨髓祖细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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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过大剂量化疗需要干细胞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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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Graves 病、甲状腺炎、控制良好的 1 型糖尿病、白癜
风或仅接受局部治疗的银屑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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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免疫抑制治疗,包括全身或肠道糖皮质类固醇。
注意:在筛选期和研究期间,允许受试者使用全身的(剂量<10 mg 泼尼松或同类
药物)、局部或吸入糖皮质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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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28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接受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手术、免疫治疗、激素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但因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和雌激素替代治疗所使用的激素,抗雌激素类似物,抑制血清睾酮水平
使用的激动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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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RJ1-3024 首次用药前的 28 天内接受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
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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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的14天或所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使用细胞色素P450 3A(CYP3A)
的强抑制剂(以时间更长的为准)或研究前 7 天内使用葡萄柚汁或葡萄柚产品,而未
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人员许可(CYP3A 强抑制剂列表见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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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的14天或所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更长的为准)内使用CYP3A的强诱导剂,而未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人员的许可(见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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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前使用过其他 HPK1 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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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目前使用的任何中药或非处方药可能具有抗肿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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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PRJ1-3024 或其成分过敏,或存在药物或其他过敏原因的过敏史,经研究者或医学
监查员判断(如适用)不适合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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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任何疾病、医疗情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环境等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
滥用,研究者认为可能存在干扰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不利于受试者配合和
参与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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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频繁引流且有症状的腹腔积液或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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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并且经研究者评估会对本次临床研究结果评估产生影响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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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免疫检查点抑制剂(CPI)治疗后出现过≥3 级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药
物可控的甲减(包括但不限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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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淀粉酶值或脂肪酶超过 1.5×ULN,并且经研究者评估会对本次临床研究产生影响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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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疾病者(如无法吞咽、肠易激综
合征和肠梗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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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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