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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难以区分偏头痛性头痛与紧张性头痛和其他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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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平均每月头痛天数为 15 天或以上,或当前诊断为 ICHD-3 定义的慢性偏头痛。(注:根据研究者的意见,被诊断为慢性偏头痛并且因伴随预防性治疗而每月头痛天数少于 15 天的受试者可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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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诊断为 ICHD-3 定义的新发持续性每日头痛、三叉神经自主性头痛(例如,丛集性头痛)和颅神经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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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受试者因 3 次或更多次偏头痛发作而需要住院/急诊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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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判定,在访视 1/筛选时心电图 (ECG) 检查结果有临床上显著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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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心审查员的报告,在访视 1/筛选时,男性的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 (QTcF) >450 msec,女性的 QTcF >470 m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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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高血压,定义为访视 1/筛选或访视 2/随机分配时坐位收缩压 >160 mmHg 或坐位舒张压 >100 mmHg。血压如果测量值超过这些限值,只能重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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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判定体格检查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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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判定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或访视 1/筛选时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1×正常值上限 (ULN);
- 总胆红素 >1×ULN(诊断为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除外);
- 血清白蛋白 <2.8 g/dL [4.06 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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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视 1/筛选时尿液药物筛查结果为阳性,解释为允许的合并用药(例如,处方的偏头痛用阿片类药物、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失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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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视 1/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抗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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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其他作为混杂因素的疼痛综合征、作为混杂因素的精神疾病、痴呆、癫痫和其他除偏头痛以外的重大神经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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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需要每日使用止痛药的慢性、非头痛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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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脑血管、血液学、内分泌、肺、肾、肝、胃肠道、精神或神经系统疾病。
- 如果存在此类疾病史,但病情在访视 1/筛选前已稳定超过 6 个月,且研究者判断不太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研究,则受试者可以入组。
- 因肾衰竭接受透析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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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床访谈或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 (C-SSRS) 的回答,或研究者认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重大自我伤害风险;如果受试者在过去 6 个月内报告有计划或无计划的自杀意念(即,C-SSRS 中的 4 型或 5 型),或在访视 1/筛选或访视 2/随机分配前 6 个月内报告自杀行为,则受试者不得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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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视 1/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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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或代谢的既往胃肠道疾病(例如,腹泻综合征、炎症性肠病)史。
- 既往接受过已逆转的胃减重干预(例如,腿带)的受试者可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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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有急性肝炎病史,或任何慢性肝病病史(包括非酒精性脂肪肝、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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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降钙素基因相关肽 (CGRP) 受体拮抗剂有超敏反应或临床上显著的不良反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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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是研究者、研究工作人员、艾伯维的员工或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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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会损害受试者安全或数据质量的疾病或情况,并且使得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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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 /随机分配之前的任何 3 个月中每月服用 10 天或以上用于急性治疗头痛的药物(包括对乙酰氨基酚、非甾体抗炎药 [NSAID]、曲坦类药物、地坦类药物、麦角胺、阿片类药物、Gepants 或组合镇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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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全身性(口服/IV)伊曲康唑、酮康唑、克拉霉素、泰利霉素、奈法唑酮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蛋白酶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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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了强效或中效 CYP3A4 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巴比妥类(例如,苯巴比妥和扑米酮)、依非韦伦、卡马西平、苯妥英、利福平和圣约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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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服用过强效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 1B1 (OATP1B1)/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 1B3 (OATP1B3) 抑制剂(例如,环孢菌素、替米沙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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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的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服用了治疗界值窄且理论上可能与细胞色素P450 (CYP) 药物相互作用的药物(例如,华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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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曾暴露于任何 Gep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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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最近 6 个月内曾暴露于可阻断 CGRP 通路的可注射单克隆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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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访视 1/筛选前 12 个月内有临床上显著的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史,或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受试者因消遣或医疗原因伴随使用大麻或摄入大麻二酚 (CBD) 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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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或之前入组过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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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草药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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