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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例外情况包括已接受潜在根治性治疗的宫颈原位癌、I期子宫内膜样子宫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即皮肤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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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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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发生重大创伤性损伤,或者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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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抗癌治疗导致>CTCAE 1级的未消退不良反应,脱发除外。发生1级贫血或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受试者仅在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才可入组。向阿斯利康临床团队咨询后,发生预计不会因研究干预治疗而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或外周感觉神经病)的受试者可进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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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压迫、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除非这些病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4周内已得到根治性治疗(如放疗、手术)、临床稳定、无需使用类固醇治疗转移相关症状。
注:允许使用类固醇治疗/预防放疗后遗症,但应使用最低有效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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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何心脏功能标准:
(a) 平均静息校正后QT间期(QTcF):
(i) 接受哌柏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从3次连续(重复三次)ECG获得的平均QTcF ≥ 470 ms
(ii) 接受瑞波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从3次连续(重复三次)ECG获得的平均QTcF ≥ 450 ms
(iii) 接受阿贝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仅Ib期):从3次连续(重复三次)ECG获得的平均QTcF ≥ 470 ms
(b) 心脏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二至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无起搏器时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HR < 50 bpm)或无起搏器时的病窦综合症)。
(c) 存在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例如心力衰竭、具有临床意义的左心室肥大、电解质紊乱(钾 [特别是低钾血症]、镁、钙和磷;电解质紊乱校正后可允许参与研究)、潜在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TdP)、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或40岁以下的不明原因猝死家族史。
(d) 在6个月内接受一下操作或出现以下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血管成形术、血管支架置入、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e) 未受控制的低血压 - 收缩压(SBP)< 90 mmHg和/或舒张压(DBP)< 50 mmHg。
(f)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 SBP > 160 mmHg和/或DBP > 100 mgHg
(g) 超声心动图(或多重门控采集[MUGA]扫描,若无法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或结果不确定)测得的心脏射血分数不在研究中心设定的正常范围内或<50%(以较高者为准),除非研究者认为病情稳定且无临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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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 3级)的心律失常病史(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症状性或治疗后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并咨询心脏病专家后(推荐),可允许通过药物控制房颤或通过起搏器控制心律失常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不允许使用可引起QTc间期延长的抗心律失常药物(I类或II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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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定义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葡萄糖代谢异常:
(a) 需要胰岛素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II型糖尿病受试者
(a) HbA1c ≥ 8.0%(63.9 m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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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综合征、既往重大的肠切除术、或慢性胃肠道疾病和其他阻碍任何IMP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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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阿贝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仅适用于Ib期):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腹泻的可能性或严重程度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增加的任何合并症。已知凝血异常(如出血体质)或抗凝剂治疗妨碍肌内注射氟维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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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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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未受控制的免疫缺陷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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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判断,具有任何严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证据,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或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未控制的人免疫缺陷病毒(HIV)在内的活动性感染。请参见WHO指南中对于乙型和丙型肝炎活动性感染的定义(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1549981)。无需进行慢性疾病筛查。HIV感染者必须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a) CD4+T细胞计数 ≥ 350个细胞/mL且HIV病毒载量 < 400拷贝/mL;两个指标均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4周内以及在接受当前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方案期间进行检查。
(b) 前12个月内有机会性感染史。
(c) ART > 4周(以确保可耐受ART,并确保其毒性与研究药物的毒性互不混淆)。如果受试者未接受ART治疗,且认为其不适合开始ART治疗,请咨询阿斯利康医学团队。
(d) 禁用的合并用药清单(包括一些HIV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请参见附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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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结核病感染(临床评估可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或当地临床实践进行的结核检测)。无需进行结核病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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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IMP或化学结构或类别与任何IMP相似药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有超敏反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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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会妨碍理解或提供知情同意的失智、精神状态改变或任何精神疾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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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结果解读、使受试者治疗并发症风险增加或影响获取知情同意书的任何疾病、代谢功能紊乱、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研究者认为根据上述疾病或结果可合理推测出某种禁止使用研究药物的疾病或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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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内使用已知会显著延长QT间期的药物以及与TdP相关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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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遵守第6.5.2节中所述的注意事项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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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化疗或抗癌药物治疗(当前内分泌治疗除外),或4周内接受过任何基于抗体的抗癌药物治疗。还应避免使用除类固醇以外的慢性免疫抑制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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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研究治疗或使用研究用医疗器械,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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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圣约翰草为3周)使用强效(Ib期部分为中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Ib期和III期部分允许使用弱效CYP3A4抑制剂,但在Ib期部分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不应改变剂量。请注意,在开始capivasertib给药前,某些CYP3A底物可能需要充分洗脱或减量。指南请见附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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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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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及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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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妊娠期(通过妊娠试验结果阳性确定)或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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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最佳判断,受试者的疾病负荷(如,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症状性内脏疾病)使其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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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针对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内分泌治疗。
注1:如果在无转移性疾病的患者中尝试采用内分泌治疗使局部晚期肿瘤降期(新辅助治疗),且之后对肿瘤进行了手术治疗,则该治疗不属于ABC的一线治疗。相反,如果肿瘤仍然不可手术,则应将该治疗视为ABC的一线治疗。
注2:在针对ABC的化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情况下,允许在化疗后使用内分泌维持治疗,且不计为ABC的一条单独治疗线。
注3:辅助内分泌治疗不被视为ABC的一线治疗。另外,在未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中进行药物更换不属于新的治疗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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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线以上针对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化疗。
注1:在首次给药期间或给药后6周内由于毒性而终止的化疗方案(最多给药一个周期且在开始后续治疗时无临床或影像学疾病进展证据)不被视为一线治疗。
注2:辅助和新辅助化疗不被归为ABC的化疗治疗线。
注3:抗体-药物偶联物被归为化疗治疗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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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或同时接受系统性AKT、PI3K或mTOR抑制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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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CDK4/6i(例如哌柏西利、瑞波西利、阿贝西利或未获批的CDK4/6i)治疗转移性疾病。
注:允许在(新)辅助治疗中曾接受CDK4/6i,且至少有12个月的无疾病间隔期(即从CDK4/6i治疗的最后一天至复发日期之间至少间隔12个月),且研究者认为适合接受RP3D的研究治疗的受试者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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