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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前,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如果允许)必须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受试者不得被监禁,必须自愿并能够提供知情同意。无法自愿提供知情同意的受试者包括一些受法律保护(例如,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无法表达意愿的成人以及部分接受精神病治疗的成人。研究者应酌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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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男性或女性,年龄≥18且<80岁,预期寿命≥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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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5 × 10^9/L。(按照机构标准实践,ANC <1.0 × 10^9/L时,需考虑抗菌药物预防)。
--血红蛋白≥8.0 g/dL。
--血小板计数≥75 × 10^9/L,或≥25 × 10^9/L,存在骨髓受累或脾肿大。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0×正常值上限(ULN),除非是由于淋巴瘤肝脏受累或非肝源性所致。
肝脏受累的受试者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须<5×ULN。
--总胆红素水平≤1.5×ULN,ULN,除非胆红素升高是由Gilbert’s综合征或淋巴瘤肝胆受累所致。患有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的直接胆红素必须<2×ULN。淋巴瘤肝胆受累的受试者的总胆红素必须<5×ULN且无经皮胆道引流。
--估计的肌酐清除率≥4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根据体重等因素按需修改)。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接受抗凝治疗(但INR不得>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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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愿意且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中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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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必须能够耐受皮下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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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受试者必须有足够的新鲜或石蜡包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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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病理报告,在最近的代表性肿瘤活检中,受试者必须有新诊断的、组织学证实的CD20 + DLBCL(新发或组织学上从滤泡性淋巴瘤诊断转化而来),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包括:
--诊断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非特指型(NOS)。
--DLBCL形态的MYC和BCL-2和/或BCL-6重排的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
--富于T细胞/组织细胞的大B细胞淋巴瘤。
--EBV阳性的DLBCL,NOS。
--滤泡性淋巴瘤3b级。注:必须在筛选时获得当地病理报告,以支持CD20+的组织学结果。
不允许具有以下任何成分的复合/中间组织学:高级别B 细胞淋巴瘤,NOS;霍奇金淋巴瘤;原发性纵隔(胸腺)大B细胞淋巴瘤;Burkitt淋巴瘤;浆母细胞性淋巴瘤或任何CD20-淋巴瘤,如ALK阳性大B细胞淋巴瘤、HHV8阳性DLBCL或原发性渗出性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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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的国际预后指数(IPI)评分必须为2-5分。IPI 2分的受试者例数不超过总样本量的大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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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至少有一个靶病灶,定义为:
--计算机断层(CT)扫描或磁共振成像(MRI)显示≥1个可测量的淋巴结病灶(长轴>1.5 cm)或≥1个可测量的淋巴结外病灶(长轴>1 cm)。
且
--PET-CT扫描显示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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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盐酸多柔比星、长春新碱和泼尼松(R-CHOP)治疗前,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0-2。请注意,如果计划进行前期治疗,则可筛选初始ECOG体能状态≥3的受试者。如果在前期治疗期间ECOG体能状态改善至0-2,则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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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决定,受试者计划接受6个周期的标准R-CHOP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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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针对DLBCL的既往全身抗淋巴瘤治疗史(包括任何治愈倾向的根治性放射疗法),除外皮质类固醇预处理治疗(伴或不伴长春新碱)或者非治愈倾向的姑息性放疗,放疗照射部位不能被选为缓解评估的靶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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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由滤泡性淋巴瘤(tFL)转化而来的受试者必须既往未接受过>1线滤泡性淋巴瘤(FL)治疗,并且不得接受过含蒽环类药物的治疗方案或CD3-CD20双特异性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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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没有原发性纵隔淋巴瘤或纵隔或心包放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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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筛选时没有原发性CNS肿瘤或已知CNS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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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对抗CD20 mAb治疗无重度过敏或速发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epcoritamab的任何成分或辅料(如山梨醇)或CHOP方案过敏或不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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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随机化前4周内未接受过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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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血管疾病,包括:
--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发生卒中。
或
--入组前3个月内出现以下状况:与心脏功能相关或可影响心脏功能的不稳定或不受控制的疾病/状况(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IV级)、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
或
--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ECG)显示按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基线QT间期(QTcF)>470 ms(男性)或>480 ms(女性)。
或
--入组前6个月内出现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除非认为病情稳定并得到适当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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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多门控采集或经胸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必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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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包括肝炎、酗酒或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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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已知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不得开始新的IV治疗或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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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在入组前的聚合酶链反应(PCR)结果必须为阴性。PCR阳性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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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注:除非当地指南或机构标准要求,否则不需要在筛选时进行HIV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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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过去12个月内不得患有活动性结核病(TB)或有已完成的活动性TB治疗史。
注:如果怀疑活动性或潜伏性TB(例如,TB的临床体征和症状、接触史或受试者居住在WHO高TB负担国家或曾旅行或居住在WHO高TB负担国家),则必须进行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IGRA阳性而无活动性疾病证据的受试者,在开始抗潜伏性TB感染治疗(建议异烟肼单药治疗共6个月)后可以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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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不得患有活动性巨细胞病毒(CMV)疾病。若启动抢先或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则在C1D1时必须符合实验室合格标准#3。注:C1D1前7天内或C1-C2期间禁止使用膦甲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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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已知的活动性重度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感染。如果受试者有提示SARS-CoV-2感染的体征/症状,则受试者分子(例如PCR)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或2次抗原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至少间隔24小时)。注:应按照当地要求/建议进行SARS-CoV-2诊断试验。不符合SARS-CoV-2感染合格标准的受试者必须筛选失败,并且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重新筛选:
--无症状受试者:自首次阳性检测结果后至少10天,或有症状受试者:自发生症状后至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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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没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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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没有其他既往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年内没有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治疗医生认为复发风险较低。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非黑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
--局限性前列腺癌,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后或不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水平稳定(未升高),<0.1 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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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1级神经病变或脱髓鞘形式的进行性神经性腓骨肌萎缩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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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目前没有需要最高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以外的免疫抑制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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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研究者认为可能损害受试者安全、方案依从性、研究结果解释或使研究结局处于不合理风险的危及生命的疾病、医学状况或器官系统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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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过去12个月内无需要治疗的癫痫发作。有癫痫发作病史的受试者必须进行完整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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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已知可降低T细胞数量或活性的药物或其他合并免疫抑制药物,但不包括每日最高20 mg泼尼松或等效药物,除非用于筛选期间的疾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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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不得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治疗,或目前不得接受另一项治疗性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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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随机化前28天内未接种活疫苗,或预期在参加研究期间(包括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需要接种任何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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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必须阴性,并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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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采取至少一种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从随机化前30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2个月遵守该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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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个月内女性受试者不得妊娠、哺乳、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考虑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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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试者为男性且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性生活活跃,则必须同意从随机化前30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个月内采取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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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个月内不考虑生育或捐献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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