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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髓外复发(例如睾丸或中枢神经系统 [C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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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 2008 标准的伯基特或混合表型急性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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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 CNS 白血病,其定义是在脑脊液 (CSF) 中有明确的原始淋巴细胞形态学证据,28 天内接受过针对 CNS 活动性疾病的局部治疗,28 天内出现 CNS 白血病症状(即,颅神经麻痹或其他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预防性鞘内用药不属于排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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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 ≤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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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或重度未受控制的医学状况(例如,心功能不稳定或不稳定的肺部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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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子宫颈原位癌或确定使用放射或手术治疗的局限性前列腺癌除外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既往患有恶性肿瘤但肿瘤消失 ≥ 2 年的患者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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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功能指标: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小于 45%,或者存在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 充血性心力衰竭 III 级或 IV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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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心脏病患者(根据病史和体格检查评价的 NYHA 等级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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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 ≤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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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不明原因晕厥(并非血管迷走神经引起)或窦房阻滞或较高程度的房室 (AV) 传导阻滞慢性心动过缓状态(除非植入永久性起搏器)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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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重 QTc 延长药物影响的不可控制的电解质紊乱(如低钾血症、低钙血症、低镁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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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病史(如肝硬化)或疑似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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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闭塞性肝病 (VOD) 或肝窦阻塞综合征 (SOS) 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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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不可控制的严重活动性感染(包括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的证据,或近期(4 个月内)患有深层组织感染(如筋膜炎或骨髓炎)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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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任何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存在重度变态反应或过敏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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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急性或慢性躯体疾病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过去一年内)或主动自杀意念或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增加与参与研究或研究用药相关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判定,经研究者判断此类受试者不适合入组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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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前 2 周内的既往化疗,以下情况例外: a. 旨在减少循环中的原始淋巴细胞计数或缓解:类固醇、羟基脲或长春新碱; b. 用于 ALL 维持治疗:巯嘌呤、甲氨蝶呤、长春新碱、硫鸟嘌呤和/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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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入组前必须从所有既往治疗的急性非血液学毒性中恢复(达到 ≤ 1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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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前 6 周内既往单克隆抗体治疗,但利妥昔单抗必须在入组前至少 2 周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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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 4 个月既往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HSCT) 或其他抗 CD22 免疫治疗。患者必须在入组前完成移植物抗宿主病 (GvHD) 的免疫抑制治疗。患者在入组时不得具有 ≥ 2 级的急性 GvHD 或广泛慢性 Gv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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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之前 ≤ 6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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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研究所用的研究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30 天(或根据当地要求确定)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研究性药物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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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周血绝对原始淋巴细胞计数 ≥ 10,000/μL(允许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 周内使用羟基脲和/或类固醇/长春新碱治疗以减少白细胞 [WBC] 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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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患有全身性血管炎(如 Wegener 肉芽肿、结节性多动脉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或重度炎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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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或慢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分别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抗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为证),或已知 HIV 血清阳性。HIV 检测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法规或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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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F > 470 msec(基于 3 份连续的心电图 [ECG] 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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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为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辉瑞员工(包括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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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女性受试者;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有生育潜能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但不愿意或不能在研究期间及研究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 8 个月(女性)和 5个月(男性)内使用本方案规定的高效避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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