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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或哺乳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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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过重,定义为体重指数(BMI)> 40 k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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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除 CIPN 以外的任何神经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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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神经病变可能和基础疾病有关,例如:糖尿病或重度 B12 缺乏的风险因素(吸收不良综合征、萎缩性胃炎、 严格素食主义者膳食等),或与 B12 缺乏一致的巨幼红细胞(大红细胞)性贫血。 但化疗开始前已成功进行治疗且与神经病变无关的轻度 B12 缺乏患者可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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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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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过曲妥珠单抗-美坦新偶联物(T-DM1)药物治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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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累皮区存在可能干扰神经病理性疼痛病症评价的皮肤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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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存在非 CIPN 疼痛,可能干扰研究评估和/或外周神经病理性疼痛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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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根据临床病史判断,随机化前 1 年内存在酗酒或药物/化学药品滥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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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一个月内每周有 3 天或 3 天以上使用≥ 30 mg 吗啡剂量当量的阿片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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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一个月内使用了大麻二酚(C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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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对违禁药物或非处方管制物质的尿药物筛查结果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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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筛选至研究结束期间,计划变更当前用药或其他任何旨在治疗或缓解 CIPN 体征或症状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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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植入式医疗器械(例如:脊髓刺激器、鞘内输注泵或周围神经刺激器)治疗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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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12 导联心电图(ECG)上采用 Fridericia 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
(QTcF)> 460 ms 或> 480 ms(对于存在右束支传导阻滞的情况),或需要使用已
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包括阿奇霉素、氯喹/甲氟喹、克拉霉素、氟哌利多、红
霉素、莫西沙星和七氟烷)治疗,或存在长 QT 综合征或室性心律失常(包括尖端
扭转型室速和室性二联律)家族史或个人史、既往存在不能归因于已确定、一过性
原因的 QT 间期延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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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如下任何异常实验室检查值:血红蛋白< 10 g/dL、总白细胞计数< 3.0 × 109
/L 、中性粒细胞计数< 1.25 × 109/L 、淋巴细胞计数< 1.0 × 109/L 或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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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Cockcroft-Gault 方程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CCr(ml/min)= 【(140 - 年龄)× 体重(kg)】/【72 × 血肌酐(mg/dL) 】(女性 ×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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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总胆红素值> 1.5 × 正常值上限(ULN),或> 3 × ULN(对于证实存在 Gilbert’s
疾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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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值> 2.0 × 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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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急性甲型肝炎或活动性肝炎病毒(乙型或丙型肝
炎病毒)感染*。定义为除丙肝病毒抗体(HCV-Ab)阳性同时 HCV RNA 定量为阴
性者外,其他 HCV-Ab 阳性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者、甲型肝炎病毒
抗体(抗 HAV IgM)阳性者;乙肝病毒筛查项目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
肝表面抗体(HBsAb)及乙肝核心抗体(HBcAb):HBsAg 阳性和/或者 HBcAb 阳
性则需要接受 HBV DNA 的检查,如果 HBV DNA 阳性则筛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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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PT/INR)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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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五年内患任何其它活动性的恶性肿瘤,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黑色素瘤或已治愈的原位宫颈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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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或影响方案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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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 3 个月内患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具有临床意义或严重胃肠道疾病或状况的病史,例如,活动性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和其他消化道疾病、伴有活动性出血的胃肠道肿瘤、或其他可能导致出血或穿孔的胃肠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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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筛选前 1 个月内参与过涉及试验药品治疗的临床研究。允许同时参与观察性研究(即,不使用试验药物治疗)的患者入组本研究,但前提是患者参与观察性研究不会干扰本方案的程序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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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接受化疗或其他任何可能会干扰方案依从性、完成研究的能力和研究评估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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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进行大手术,或未从主要副作用中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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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前 2 周内进行任何放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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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存在任何可能使其在参与研究期间面临过度风险、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预期会影响患者依从研究治疗和评价要求的严重医学状况或合并症、实验室检查异常或未另行说明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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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患有出血性疾病或使用除阿司匹林以外的抗凝剂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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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通过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2019冠状病毒疾病(COVID-19)
阳性的患者。
*注:如果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存疑(例如:实验室错误),或由一过性事件所
致(消退后不太可能复发),可进行一次复检。如果进行复检,则研究者应记录复检的
原因,如果复检结果在可接受范围内,则患者可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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