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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肿瘤:
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拟行大手术的患者(“大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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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NCI-CTCAE v5.0 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 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 的患者(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炎, 现已恢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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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4周内发生全身性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真菌、细菌、病毒所致的重症肺炎、菌血症或严重的感染并发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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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Crohn’s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综合征、多血管炎肉芽肿病、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é综合征)等。下列情况除外:I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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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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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检测≥10e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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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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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心室射血分数≤45%,或1年内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
a.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 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c. 目前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者;
d. QT间期延长(男性QTcf>450 msec或女性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及需要医学干预的心律失常;
e. 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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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有过敏史或对GNC-035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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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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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患有或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瘫痪、脑卒中(影像学提示为“腔隙性脑梗死”但无需治疗者除外)、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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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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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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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GNC-035治疗前12周内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uto-HS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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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GNC-035治疗前2周内使用环孢霉素、他克莫司等;GNC-035治疗前2周内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长于14天,每天稳定剂量>30mg的强的松或者等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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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GNC-035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和小分子靶向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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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GNC-035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抗CD20或抗CD79b治疗且仍有应答;对于ALL患者,在开始GNC-035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TKI、抗CD19或抗CD22等治疗且仍有应答,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安进倍林妥莫单抗(CD19×CD3)、伊珠单抗-奥唑米星(CD22-ADC)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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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GNC-035治疗前12周内接受过CAR-T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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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试验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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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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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且在入组前1周未完成治疗的患者,用于穿刺或活检的预防性使用抗生素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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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检测>10c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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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抗肿瘤治疗所产生的毒性未降低到CTCAE v5.0版本中定义的1级(骨髓抑制相关的症状除外,如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贫血、血小板减少症)或纳入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和研究者/申办方认为允许纳入、先前抗肿瘤治疗产生的不可逆毒性除外(定义为稳定存在>2月);既往使用过免疫治疗的患者中,发生过irAE,且按指南建议不能再使用免疫治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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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风险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可能累及中枢神经系统,包括但不限于Crohn's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综合征、多血管炎肉芽肿病、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é综合征)等。下列情况除外: 1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癫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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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NCI-CTCAE v5.0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或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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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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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1年内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
a.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c.目前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者;
d. QT间期延长(男性QTcf>450 mscc或女性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 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及需要医学干预的心律失常;
e.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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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患有或伴有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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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给药的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分子靶向治疗等。28天内接受过放疗、抗体治疗(如PD-LI)、研究药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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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拟行大手术的患者(“大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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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IIg或舒张压>100 mml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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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患有或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瘫疾、脑卒中(影像学提示为“腔隙性脑梗死”但无需治疗者除外)、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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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试验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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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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