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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PD-L1,PD-L2,CTLA-4抑制剂(如Ipilimumab)或其它特定靶向T细胞共刺激通道或免疫检查点通道的药物,或参加过国内外均未上市PD-1抑制剂的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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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HDAC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西达本胺、恩替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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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出现过对PD-1治疗不耐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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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驱动基因EGFR、ALK、ROS1或RET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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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靶向治疗、抗血管生成治疗、免疫治疗、放疗、肿瘤栓塞术等)或未获批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器械,或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接受>30Gy的肺部放疗;对非中枢神经系统病变进行的姑息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2周完成,且预计在首次用药后至少4周内不需接受姑息放疗可以考虑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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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28天内使用过系统性免疫抑制药物,除外: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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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不含有活疫苗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或新冠病毒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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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筛选时仍存在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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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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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CTCAE v5.0版≤1级的毒性,除外脱发、或研究者评估为无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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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或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治疗为目的的引流者,除外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胸水、少量腹水、少量且无临床症状的心包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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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2年内具有需要系统性治疗(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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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患者。既往已接受脑转移治疗(如手术,放疗等)、保持病情稳定的患者可参与本研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神经系统症状至少在首次给药2周前已恢复至CTCAE v5.0版≤1级;
(2)首次给药前超过4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
(3)至少从首次给药前3天开始未使用过皮质类固醇治疗,或接受剂量稳定,或剂量逐渐降低的≤10 mg/天的强的松(或等效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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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1)在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见附录4)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3)有临床意义的QTcF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F间期>470ms(女性)和>450ms(男性)(公式见附录5);
(4)筛选期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
(5)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6)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的心脑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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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2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出血(如消化道出血等),或正在服用抗凝药物(如华法林、苯丙香豆素,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或筛选期时研究者判断存在明确的高危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阳性不能排除胃肠道出血、间歇性咯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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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显示有可疑间质性肺病(ILD)或肺纤维化或需要治疗的肺部炎症;或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接受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治疗的肺病病史,或既往接受PD-1抑制剂治疗后出现过免疫相关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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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存在明显的胃肠道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小肠切除术后或全胃切除等);或既往有消化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消化性溃疡病史;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肠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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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尿常规检查尿蛋白≥2+时,应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如定量尿蛋白≥ 1g/24 h不能入组,如尿蛋白≥2+未进行定量检查不能入组;但尿蛋白≥2+,定量检查<1g/24 h可以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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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用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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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期需要静脉注射治疗的感染。首次用药前28天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等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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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的乙型肝炎(HBsAg阳性伴有病毒复制阳性)或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伴有病毒复制阳性);HIV阳性/AIDS或其他严重感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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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肺栓塞,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静脉血栓栓塞事件(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或浅表静脉血栓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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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首次用药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且预估在研究期间无需其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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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一研究药物成分有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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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克隆抗体、西达本胺或研究药物的任何已知辅料有超敏反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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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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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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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末次使用西达本胺后12周内或末次使用恩沃利单抗150天内(以最晚时间为准)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患者本人或男性患者的配偶[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且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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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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