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题目和背景信息
| 登记号 |
CTR20171035 |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71000 |
| 药物名称 |
Avelu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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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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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申请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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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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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症 |
实体瘤(剂量递增期)、食管鳞癌(剂量扩展期) |
| 试验专业题目 |
中国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I/Ib期研究评价avelumab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并在选定适应症中扩展 |
| 试验通俗题目 |
avelumab的I/Ib期研究并在选定适应症中扩展 |
| 试验方案编号 |
MS100070-0035(3.0版) |
方案最新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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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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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日期: |
2019-05-1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二、申请人信息
三、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期
评价avelumab (MSB0010718C)单药治疗在中国受试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评价avelumab在中国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剂量扩展期
独立审查委员会(IRC)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价食管鳞癌(ESCC)扩展队列中avelumab对ESCC的最佳总体疗效(BO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
评价avelumab在中国受试者中的PK特征
2、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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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分期 |
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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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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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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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法 |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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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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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试者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岁(最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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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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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受试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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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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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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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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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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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18岁的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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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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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获得的、适合生物标志物检测的含肿瘤组织(来自6个月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标本)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12张未染色肿瘤组织玻片(1周内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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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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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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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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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研究时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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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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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寿命至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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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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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造血功能: 白细胞计数 ≥ 3 × 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 × 109/L;淋巴细胞计数 ≥ 0.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可以是输血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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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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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天冬氨酸转移酶 (AST) ≤ 2.5 × ULN;丙氨酸转氨酶 (ALT) ≤ 2.5 × 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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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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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肾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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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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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临床筛选期妊娠试验阴性。本研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 “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但年龄相关的自然(自发)绝经连续≥ 12个月且卵泡刺激素(FSH)升高> 40 mIU/mL、或接受过手术绝育、或无性生活的女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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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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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即避孕方法的失败率小于1%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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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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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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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任何抗体或针对T细胞辅助调节蛋白(免疫检查点),例如PD-1和PD-L1、细胞毒T淋巴细胞抗原-4(CTLA-4)、4-1BB、LAG-3、TIM-3或抗-CD127等阻断剂的药物治疗。既往肿瘤疫苗治疗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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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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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例如,细胞减灭治疗,放疗[除了骨的姑息性放疗*和浅表病灶的放疗以外],免疫治疗,或除了促红素以外的细胞因子治疗)。不允许研究药品首次给药前28天以及研究过程中进行覆盖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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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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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elumab首次给药前28天内实施了诊断性活检以外的大手术,和/或avelumab给药前28天内受试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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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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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使用禁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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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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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疾病进展(例如溶瘤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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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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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活动性脑转移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曾接受局部脑转移灶治疗,治疗后至少4周无进展,不需要甾体类激素维持治疗,且无局部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灶治疗后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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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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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外的既往恶性疾病,但除了以下情况之外:宫颈原位癌、已充分治疗的皮肤非黑色素瘤肿瘤、或其他恶性肿瘤至少5年前接受手术和/或放疗且此后无复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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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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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avelumab治疗之前28天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品,或其他研究药品的使用距离avelumab开始治疗的时间小于该药品的1个给药周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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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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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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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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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急慢性感染,例如: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既往诊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感染状态不明的受试者需进行HIV病毒检测并可能需要提供知情同意书。如果HIV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HIV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临床筛选时乙肝病毒(HBV)表面抗原阳性,和/或确定丙肝病毒(HCV)RNA检测阳性(如果抗HCV抗体阳性,在临床筛选期需进行HCV-RNA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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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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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存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除了以下情况之外:I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低下或亢进且不需要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制剂(例如甾体类激素)的受试者需在avelumab开始给药前逐步停用此类药物(肾上腺功能不足者除外,此类受试者可以按照生理替代剂量继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其剂量相当于每日≤ 10mg强的松)。应排除不允许逐步停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可接受系统暴露量低的其他甾体类激素使用情况(外用、经鼻、经眼或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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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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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或正在使用全身用甾体类激素治疗急性过敏,除非预计甾体类激素的给药在14天内完成,或14天后的每日用量≤ 10 mg强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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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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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对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超敏反应(NCI-CTCAE 4.03版≥ 3级),任何过敏史,或哮喘未控制(如≥ 3个哮喘特征,即部分控制哮喘或未控制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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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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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既往治疗(包括任何既往的研究性药物)相关的NCI-CTCAE 4.03版2级或2级以上持续毒性(除了< 3级的神经病变和任何级别的脱发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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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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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或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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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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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或药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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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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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不能控制的并发症,包括但不局限于:标准治疗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未稳定至150/90 mmHg或以下),或不能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或不能控制的糖尿病(例如,糖化血红蛋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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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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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临床意义(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入组前6个月内)、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分级≥ II)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根据Fridericia方法矫正的QT间期延长超过470 msec、安装起搏器、既往诊断为先天性长QT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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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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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受试者对avelumab耐受性的其他所有严重疾病(如炎性肠病、结肠炎、肺炎及纤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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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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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可能妨碍知情同意理解或演示,或导致不依从方案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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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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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elumab首次给药前28天内以及研究过程中接种疫苗,除了灭活疫苗(例如灭活的流感疫苗)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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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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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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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分组
| 试验药 |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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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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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Avelumab
|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20mg/ml;每2周1次静脉输注(输注时间1小时[-10 分钟/+ 20分钟,即50至80分钟]),或前12周每周1次,从第13周开始往后每2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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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药 |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 1 |
中文通用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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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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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终点指标
| 主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 序号 |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1 |
DLT观察期内(用药后21天内,10 mg/kg每周1次队列除外)观察到的DLTs |
首次给药后21天 |
安全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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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受试者中的PK特征 |
治疗期及安全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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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IRC根据RECIST 1.1标准确认的BOR和DOR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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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 序号 |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1 |
根据NCI-CTCAE 4.03版对所有剂量组发生的TEAE进行分级 |
整个试验期间 |
安全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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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根据NCI-CTCAE 4.03版对所有剂量组发生的治疗相关的AE进行分级 |
整个试验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 3 |
抗avelumab的抗药抗体(ADA)的血清滴度、抗体类型和中和能力 |
治疗期及安全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
| 4 |
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确认的BOR和DOR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 5 |
IRC根据irRECIST标准确认的irBOR和irDOR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 6 |
IRC和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的PFS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 7 |
IRC根据irRECIST标准评估的irPFS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 8 |
OS |
受试者存活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
| 9 |
抗avelumab的ADA的血清滴度、抗体类型和中和能力 |
治疗期及安全性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
| 10 |
肿瘤MSI表型(微卫星稳定表型[MSS],低度微卫星不稳定表型[MSI-L],高度微卫星不稳定表型[MSI-H])/TMB(高和低)和PD-L1表达水平(阳性和阴性) |
受试者筛选阶段 |
有效性指标
|
|
6、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7、是否购买保险
有
四、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 1 |
姓名 |
吴一龙 |
学位 |
医学学士 |
职称 |
教授 |
| 电话 |
020 8387 7855 |
Email |
gghlrn@gmail.com |
邮政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中山二路106 号 |
| 邮编 |
510080 |
单位名称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2、各参加机构信息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 1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吴一龙 |
中国 |
广东 |
广州 |
| 2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程颖 |
中国 |
吉林 |
长春 |
| 3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潘宏铭 |
中国 |
浙江 |
杭州 |
五、伦理委员会信息
| 序号 |
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备案日期 |
| 1 |
吉林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08-02 |
| 2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08-16 |
| 3 |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11-03 |
| 4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4-10 |
| 5 |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4-16 |
| 6 |
吉林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4-18 |
| 7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9-12-11 |
六、试验状态信息
1、试验状态
已完成
2、试验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4 ;
|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24 ;
|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24 ;
|
3、受试者招募及试验完成日期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8-04-24;
|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18-04-24;
|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1-02-08;
|
七、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 序号 |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 1 |
1.0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