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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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对FⅧ制剂或任何辅料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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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FⅧ抑制物的家族史或既往抑制物滴度≥ 0.6BU/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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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血栓形成倾向或过去有栓塞性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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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倍ULN,或总胆红素>1.5倍ULN,尿素或肌酐> 2倍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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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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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血严重需要输血(血红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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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HIV、HBV、HCV和/或梅毒感染(HIV感染定义为抗-HIV阳性;HBV感染定义为HBsAg阳性,或者HBsAg阴性、抗-HBcAb阳性且HBV DNA>ULN,或者仅HBeAg阳性且HBV DNA>ULN;HCV感染的定义为抗-HCV阳性;梅毒感染定义为抗-TP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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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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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甲型血友病外,合并其他可能导致凝血功能异常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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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心脏病(如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3级及以上者[纽约心脏病学会标准,NYHA])或有心脏手术史并需要抗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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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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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药物滥用、精神异常及智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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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于本研究实施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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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药物给药前使用过FⅧ制剂(包括但不限于:重组FⅧ、血浆来源FⅧ、冷沉淀等)治疗,且相应治疗日期至研究药物给药日期的间隔不足4天或7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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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药物给药前1周内使用过或参加临床研究期间计划需要使用任何对凝血产生影响的止血、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包括非甾体抗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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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前接受过免疫调节疗法(如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常规全身糖皮质激素、环孢菌素、抗肿瘤坏死因子制剂)治疗,且相应治疗日期至研究药物给药日期的间隔不足30天或7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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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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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药物给药前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包括药物和器械),且相应治疗日期至研究药物给药日期不足30天或7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或在参与本临床研究期间计划参与另外一项临床研究(包括药物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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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包括受试者无法或不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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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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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期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间、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28天内或至研究观察期满(最长180天)不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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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前90天内接受过全血或成分输血(如红细胞、血小板、血浆。冷沉淀等)或研究期间计划需要接受全血或成分输血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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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正在接受FⅧ制剂预防性治疗(预防治疗是指规律性预防输注凝血因子制品, 使患者体内FⅧ活性水平长期维持在1% (0.01 U/ mL)以上,包括但不限于Malm?方案(大剂量方案):每剂25~40 IU/kg,每周给药3次;Utrecht方案(中剂量方案):每剂15~30 IU/kg,每周给药3次;低剂量方案:每剂10 IU/kg,每周给药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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