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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先前接受过达雷妥尤单抗或其他抗CD38治疗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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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受试者在4周内或治疗药物的5个药代动力学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这包括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的两周内,已经接受了累积超过或相当于140 mg泼尼松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或单剂量超过或相当于40 mg/天地塞米松的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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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受试者患有原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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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或在接受研究药物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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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首次研究药物给药日之前的3年内有(非多发性骨髓瘤的)恶性肿瘤史(皮肤鳞癌和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其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非浸润性病变除外)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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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表现出多发性骨髓瘤脑膜受累临床症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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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受试者:1.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一秒用力呼吸容量(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60%。需注意,怀疑患有COPD的受试者必须进行FEV1检测,若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60%,必须排除。2. 已知过去2年内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见附件3:美国国家心脏、肺和血液研究所[NHLBI]哮喘严重程度表),或不可控制的任何类型的哮喘(需注意,允许目前患有可控间歇哮喘或可控轻度持续性哮喘的受试者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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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根据修正案1的标准,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阳性、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表面抗体和核心抗体[抗HBs和抗HBc]检测阳性),或者已知有丙型肝炎病史(持续病毒学应答[SVR]的情况除外,定义为抗病毒治疗完成后至少12周的无病毒血症)。患有可能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的任何并发医疗状况或精神状况或疾病(例如,活动性全身感染、未控制的糖尿病、急性弥漫浸润性肺疾病),或按照研究者的意见对于参与本研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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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根据修正案1改良的标准,患有临床重大心脏病的受试者,包括:1.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心肌梗死,或与心脏功能相关或可影响心脏功能的不稳定或不可控制的疾病(例如, 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功能分级第III?IV级) 。2. 不受控制的心脏心律不齐(CTCAE[最常用版本]2级或更高)或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3. 十二导联心电图筛查显示校正的基线QT间期(QTc)具有下列任何一项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受试者:1. 血红蛋白水平 ≤7.5 g/dL(≤5 mmol/L);(实验室检查之前的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2. 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 × 109/L;3. 血小板计数<75 × 109/L(受试者浆细胞占骨髓有核细胞的比例<50%);或血小板计数<50 × 109/L(实验室检查之前的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的情况下)4.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2.5倍正常上限(ULN)5. 总胆红素水平≥2 × ULN(Gilbert’s综合征除外:直接胆红素2 × ULN);6. 肌酐清除率≤20 mL/分钟/1.73 mm2 7. 钾水平<3.0 mEq/L;或校正血清钙>14.0 mg/dL(3.5 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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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患有已知对皮质类固醇、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或它们的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参见相应药品说明书或“研究者手册”), 或已知对哺乳动物衍生品过敏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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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已知或怀疑不能遵守研究方案(例如,因为酗酒、药物依赖性或心理障碍等)的受试者,或研究者认为在任何条件下,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利益(例如,对他们的健康有危害)的受试者,或能够阻止、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规定的评估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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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在计划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试验药物(包括试验疫苗)或使用过创伤性试验医疗装置(除了试验抗骨髓瘤药物,按照第2条排除标准规定在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不能给药)的受试者,或目前已入组一项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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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曾经做过大外科手术(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或将不会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者在受试者有望参与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的2周内,受试者有手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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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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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先前接受过达雷妥尤单抗或其他抗CD38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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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在第1治疗周期第1天前2周内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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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根据标准的M成分标准(即可以测量血清/尿液M成分)诊断为非分泌型多发性骨髓瘤,除非基线血清游离轻链水平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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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在接受研究药物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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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第1治疗周期第1天前2周阶段内,接受的皮质类固醇累积剂量≥140 mg泼尼松龙同等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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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在随机化前3年内有除多发性骨髓瘤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史(皮肤鳞状细胞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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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表现出多发性骨髓瘤脑膜受累的临床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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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受试者:a.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第一秒用力呼吸容量(FEV1)<50%的预计正常值。注意,怀疑COPD的受试者必须进行FEV1检测,若FEV1<50%的预计正常值,必须排除。b.已知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或者过去2年内哮喘病史,或目前患有不可控的哮喘(任何分类)。(注意,允许目前患有可控间歇哮喘或可控轻度持续性哮喘的受试者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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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阳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者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或核心抗体阳性[抗-HBs和抗HBc]检测阳性),或者已知丙型肝炎病史(除外持续病毒学应答[SVR]的情况,定义为抗病毒治疗完成后至少12周的无病毒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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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患有可能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的任何并发医疗状况或精神状况或疾病(例如,活动性全身感染、未控制的糖尿病、急性弥漫浸润性肺疾病),或按照研究者的意见对于参与本研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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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第1治疗周期第1天前6个月内患有心肌梗死,或与心脏功能相关或可影响心脏功能的不稳定或不可控制的疾病(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第III-IV级) 。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CTCAE[最新版本]2级或以上)或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 筛选时12-导联ECG显示基线QTc>470 m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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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已知对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或其辅料(参见相应药品说明书或研究者手册)发生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或已知对哺乳动物衍生品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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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患有浆细胞白血病(按照标准分类,循环浆细胞>2.0 × 109/L)或Waldenstr?m巨球蛋白血症或POEMS综合征(多发性神经病变、脏器肿大、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和皮肤病变)或淀粉样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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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存在已知或怀疑不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情况(例如,酗酒、药物依赖或心理障碍)。研究者认为患者参与本研究并非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患者存在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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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在第1治疗周期第1天前4周内接受过试验用药物(包括试验性疫苗)或使用过有创试验性医疗装置(除外试验性抗骨髓瘤药物,但是按照第2条排除标准,在第1治疗周期第1天前2周内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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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或将不会从手术中完全康复,或在计划参与本研究期间有手术安排、或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的2周内,受试者安排了计划性手术。注:计划有在局部麻醉下实施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脊柱后凸成形术或椎骨成形术不认定为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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