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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递增阶段: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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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限,年龄≥18岁, ≤7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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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WHO分类标准确诊的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患者;对于复发、难治性淋巴瘤的界定如下:
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难治:
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4周期,肿瘤缩小不到50%,或期间疾病进展;
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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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可评估肿瘤病灶(优先入组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淋巴结最长直径≥15mm, 其它部位转移病灶≥10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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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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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至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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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 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既往接受过手术、靶向治疗(包括抗CD20单抗,如利妥昔单抗;CD30单抗,如维布妥昔单抗等)、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4周以上;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或PD-1/PD-L1单抗治疗需停药至少8周;且已从以前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5.0版(NCI-CTCAE v5.0)分级≤1级(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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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患者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血小板≥75×109/L(无骨髓浸润)/≥50.0×109/L(已骨髓浸润);患者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血红蛋白≥90g/L(无骨髓浸润)/≥70g/L(已骨髓浸润);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AST和ALT≤2.0倍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2倍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1.5倍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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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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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列扩展阶段: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愿意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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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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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列1、队列2、对列3患者给药前28天内,经影像学评估证实在2个垂直方向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淋巴结或结节样病灶最长直径 > 15 mm;结外病灶最长直径 > 10 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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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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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期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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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
既往接受过抗CD20单抗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至少4周;
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免疫调节剂或者具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者,需停药至少2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
既往接受CAR-T细胞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抗PD-1/PD-L1单抗)治疗者,需停药至少8周;
既往接受过手术、姑息放疗、使用过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大分子靶向药物、免疫调节剂者,需停药至少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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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合适的器官及造血功能:
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L(1周内未用短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3周内未用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血小板 ≥ 75×10?/L(无骨髓浸润)/ ≥ 50.0×10?/L(已骨髓浸润);
患者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血红蛋白 ≥ 90g/L(无骨髓浸润)/ ≥ 70g/L(已骨髓浸润);
血清肌酐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AST和ALT ≤ 2.5倍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倍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 1.5倍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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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以前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1级及以下(采用NCI-CTC AE v5.0分级标准)(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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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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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队列1(复发或难治性霍奇金淋巴瘤)
1. 符合2016年WHO分类标准,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接受过充分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霍奇金淋巴瘤(HL)。充分治疗包含标准化疗方案(如ABVD方案)及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
注:复发定义为经过充分治疗达缓解后疾病进展;难治性定义为经过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治疗结束6个月内疾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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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队列2(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1. 符合2016年WHO分类标准,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接受过充分治疗的B细胞淋巴瘤(B-NHL):
? 慢性粒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及淋巴浆细胞淋巴瘤(LPL)/华氏巨球细胞蛋白血症(WM)须接受过BTK抑制剂治疗,其它B-NHL有CD20阳性者需接受过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方案的充分治疗。
注:复发定义为经过充分治疗达缓解后疾病进展;难治性定义经过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治疗结束6个月内疾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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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为复发或难治性AML患者:
复发性AML诊断标准:完全缓解(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比率 > 5 %(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
年龄18?60岁:
- 经过标准方案(含阿糖胞苷及一种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治疗2个疗程无效(未获得PR或以上)的初治病例;标准方案治疗1周期未获得缓解,研究者判断,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标准方案化疗者;或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或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未获得PR或以上)者;或2次或多次复发者;或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年龄>60岁:
- 研究者判断,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耐受标准方案化疗,经去甲基化药物(如地西他滨和/或阿扎胞苷)或者小剂量化疗±去甲基化药物治疗未缓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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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白细胞计数应 ≤ 20×10?/L(允许使用羟基脲治疗,但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3天内不允许),对血小板和血红蛋白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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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队列5(复发或难治性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1.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经骨髓细胞形态学和细胞遗传学确诊为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M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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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修订版的国际预防后积分系统(IPSS-R)评估为中危组(> 3.5分)、高危组(> 4.5分)和极高危组(>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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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为复发或难治性MDS:
复发性MDS定义为:根据国际工作组2006年修订(IWG 2006)疗效评估标准获得完全缓解、部分缓解或血液学改善后至少出现下列1项:①骨髓原始细胞回升到治疗前水平,②中性粒细胞(ANC)或血小板(PLT)较最佳疗效下降超过50%,③血红蛋白(HGB)下降超过15 g/L或输血依赖;
难治性MDS定义为:充分治疗(去甲基化治疗至少4周期)后,根据IWG 2006疗效评估标准符合“疾病稳定”、“失败”、“疾病进展”;
对去甲基化药物或其他药物治疗不能耐受(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3级及以上的、药物性肝、肾毒性),且无其他适当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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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计数、血小板和血红蛋白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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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队列6(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1. 符合根据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诊断标准的活动性多发性骨髓瘤(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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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可测量疾病,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标准:
Ig G型MM:血清M-蛋白≥ 10g/L或尿液M蛋白≥ 200 mg/24小时
? Ig A、Ig M、Ig D或Ig E型MM:血清M-蛋白≥ 5g/L或尿液M蛋白≥ 200 mg/24小时;
血清或尿液没有可测量M蛋白的轻链型MM:血清游离轻链≥ 100 mg/L,且血清游离轻链κ/λ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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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既往至少接受过包含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如硼替佐米,治疗需≥ 2个周期或≥ 2个月)和至少一种免疫调节剂(如来那度胺,治疗需≥ 2个周期或≥ 2个月)治疗,除非因为严重的不良反应而终止治疗,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之后疾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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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适的器官和造血功能,规定如下:
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L(1周内未使用短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3周内未用未使用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 50×10?/L(2周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治疗);
? 血红蛋白≥ 70 g/L(2周内未接受红细胞输注治疗);
估算的肌酐清除率≥ 30 ml/min/1.73m2;
校正血清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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